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 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摘要說明
一、公司是否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訂定並揭露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本公司為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已於104年3月20日經董事會通過制定「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無重大差異
二、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1. (一)
    公司是否訂定內部作業程序處理股東建議、疑義、糾紛及訴訟事宜,並依程序實施?
  2. (二)
    公司是否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
  3. (三)
    公司是否建立、執行與關係企業間之風險控管及防火牆機制?
  4. (四)
    公司是否訂定內部規範,禁止公司內部人利用市場上未公開資訊買賣有價證券?
 
  1. (一)
    本公司已制定股東會議事規則,並規定建立發言人與代理發言人制度,設置專人處理投資人關係股東相關問題。
  2. (二)
    本公司委由股務代理機構定期更新股東名冊及主要股東名冊,充分掌握公司股權最終控制者名單。
  3. (三)
    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各項財務業務事項以互相獨立為原則,已訂定母公司往來管理作業程序,並建立「公司與關係人、特定公司及集團企業交易作業程序」等相關管理辦法。
  4. (四)
    本公司已制定「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及「防範內線交易管理作業辦法」,內部相關人員應遵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之規定,不得利用所知悉之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亦不得洩露予他人,以防止他人利用該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
無重大差異
  無重大差異
  無重大差異
  無重大差異
三、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1. (一)
    董事會是否就成員組成擬訂多元化方針及落實執行?
  2. (二)
    公司除依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外,是否自願設置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
  3. (三)
    公司是否訂定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及其評估方式,每年並定期進行績效評估,且將績效評估之結果提報董事會,並運用於個別董事薪資報酬及提名續任之參考?
  4. (四)
    公司是否定期評估簽證會會計師獨立性?
 
  1. (一)
    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公平、公正、公開之董事選任程序,從具備合適的背景及行業或相關專業知識及經驗的候選人中,積極考慮能帶來多元化背景及觀點的候選人。使董事會成員在技能、經驗、知識及性格方面保持適當的範疇及平衡。
  2. (二)
    本公司未來將視實務運作需要設置其他各類功能委員會。
  3. (三)
    本公司已於104年3月20日董事會通過「董事會自我評鑑或同儕評鑑辦法」訂定,每年依辦法執行相關評鑑。目前董事會每年底定期依據由董事先自評後再接受同儕不記名評鑑,其結果作為檢討並評估績效。內部評估應於每年年度結束時,依本辦法進行當年度績效評估,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之衡量項目所函括面向,請參照111年報董事會運作情形第25頁,評估由議事單位財務部負責執行,採用內部問卷方式進行,上開績效評結果將作為遴選或提名董事時之參考依據。本公司於112年3月完成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於112年4月13日董事會提報評鑑結果,本年度評估分數介於4.56分~4.65分,尚屬良好。對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之建議及改善行動如下:                  (1)董事會:董事建議在各自專業能力以外之範圍進行多元化之課程,本公司已為董事安排每年6小時進修課程,將於112年改選董事後針對新任董事訂定初任講習制度,協助新任董事了解掌握公司動態,以利充分發揮職能。(2)薪資報酬員會:委員建議及早規畫接班人計畫。
  4. (四)
    每年度本公司均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九條提報董事會評估會計師之獨立性,議事單位財務部先就會計師法第47條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10號公報訂定評估內容,請參照本公司111年報第31頁。110年度及111年度委任之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羅筱靖、洪茂益及張志銘會計師均符合本公司獨立性評估標準,並取得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出具之獨立性聲明書,分別提報於111年2月25日及112年2月23日董事會,足堪擔任本公司簽證會計師。
無重大差異
  如左列說明二
  無重大差異
  無重大差異
四、上市上櫃公司是否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公司治理人員,並指定公司治理主管,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包括但不限於提供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資料、協助董事、監察人遵循法令、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等)?   本公司經108年3月2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指定財務部吳淑宜協理擔任公司治理人員,保障股東權益並強化董事會職能。吳淑宜協理已具備公開發行公司從事會計、財務等管理工作經驗達五年以上。
1.主要職責為提供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之資料、協助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遵循法令、依法辦理董事會各功能性委員會及股東會議相關事宜等。
2.111年度執行情形,請參閱投資人專區之網頁「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
3.111年度公司治理主管進修情形:
   111度本公司治理主管已完成12小時進修,並依規定申報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課程名稱如下:
(1)從檢調角度看內線交易-3小時
(2)營業秘密保護與舞弊偵防實務-3小時
(3)企業財務編製常見缺失與內稽內控法令遵循實務-3小時
無重大差異
五、公司是否建立與利害關係人(包括但不限於股東、員工、客戶及供應商等)溝通管道,及於公司網站設置利害關係人專區,並妥適回應利害關係人所關切之重要企業社會責任議題?   本公司本於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辨識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並透過適當溝通方式及利害關係人之參與,瞭解其合理期望及需求,已架設中文企業網站詳實揭露公司財務業務等相關訊息,亦設置投資人專區揭露相關資訊(https://www.greattree.com.tw/article-page/investor),並妥適回應利害關係人所關切之重要企業社會責任議題,由各部門分工負責利害關係人之溝通:
 
  1. (一)
    股東及投資人:1.每年召開股東會, 議案採逐案表決,股東亦可透過電子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充分參與議案表決過程。2.每年發行股東會年報,並不定期舉辦法人說明會報告公司營運狀況,均可供投資人參閱。3.每月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與公司網站公告前月營收。
  2. (二)
    員工:定期召開勞資會議,每月隨教育訓練召開各門市店長會議等。
  3. (三)
    客戶及消費者:消費者可加入本公司門市會員獲取相關會員權益,並可於購物時即刻將相關改善意見告知門市人員,亦得透過本公司客戶服務專線電話將問題回饋予本公司。
  4. (四)
    供應商:透過不定期之拜會、互訪;舉辦供應商評鑑審查,以確認供應商於人權、環保、食安等方面皆符合國家法規,無使用童工之情形或於製程中無使用異常原料等,以督促協力廠商加強各法令之遵循。
無重大差異
六、公司是否委任專業股務代辦機構辦理股東會事務?   本公司已委託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及股東會事務。 無重大差異
七、資訊公開
  1. (一)
    公司是否架設網站,揭露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
  2. (二)
    公司是否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如架設英文網站、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資訊之蒐集及揭露、落實發言人制度、法人說明會過程放置公司網站等)?
  3. (三)
    公司是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公告並申報財務報告,及於規定期限前提早公告並申報第一、二、三季財務報告與各月份營運情形?

 

 

 

 

 

 













 
  1. (一)
    本公司已架設網站設有投資人專區,股東及投資人可查詢本公司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相關資訊。(http://www.greattree.com.tw/)
  2. (二)
    本公司已設置英文版投資人專區(http://www.greattree.com.tw/article-page/investor-en),且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資訊蒐集及揭露,並及時更新於投資人專區。本公司委派副總經理盧山峰擔任發言人,及吳淑宜協理擔任代理發言人,代表公司對外發言,以確保對外資訊能即時及正確揭露。本公司若有自行舉辦法人說明會之簡報資料及影音資訊,皆會放置於公司網站之投資人專區中揭露。
  3. (三)
    本公司係為零售通路業,因各加盟門市分布全國各地,為配合各門市財務資訊回覆尚有時間差異,現無法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或於規定期限前公告並申報財務報告,但均能符合法令要求申報時限內完成公告。

無重大差異

 

無重大差異

 

 



 

將統整集團財會作業並與會計師研議審計時程。

 

八、公司是否有其他有助於瞭解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員工權益,僱員關懷、投資者關係、供應商關係、利害關係人之權利、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風險管理政策及風險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客戶政策之執行情形、公司為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之情形等)?  
  1. (一)
    員工權益:本公司依勞基法規定辦理,相關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請參照年報第伍章營運概況之勞資關係章節或投資人專區網頁「員工福利與環境安全」。
  2. (二)
    僱員關懷:本公司承諾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每年定期舉辦全公司員工健康檢查,保障全體員工之健康福祉。
  3. (三)
    投資者關係:除依法令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公司之營運或財務訊息外,本公司設有投資人關係窗口,負責資訊揭露及投資人關係維護等業務,提昇公司透明度。
  4. (四)
    供應商關係:持續推動「溯源管理」,要求供應商需提供檢驗報告,保證其產品符合相關法令的要求。
  5. (五)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本公司已建立公開資訊之網路申報作業,並由專人負責公司資訊之蒐集及揭露工作,以確保可能影響股東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能夠及時允當揭露。
  6. (六)
    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本公司董事均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且依相關法令規範進修證券法規研習等課程,並符合進修時數之規定。詳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董事及監察人出/列席董事會及進修情形」。
  7. (七)
    風險管理政策、風險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本公司由各部門不定期相互審查及內部稽核人員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最後則為董監事審議,即為採取層層防範、全員全面控管風險之方式。
  8. (八)
    保護消費者或客戶政策之執行情形:本公司主動蒐集客戶回應、剖析研究客戶需求、升級服務品質及提出適切的解決方案,並將顧客滿意度列入ISO標準以強化管理、提升效率、品質控管,且同步建立稽核追蹤機制。
  9. (九)
    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之情形:本公司已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以強化股東權益之保障。
無重大差異

九、請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中心最近年度發布之公司治理評鑑結果說明已改善情形,及就尚未改善者提出優先加強事項與措施。 本公司於第九屆公司治理評鑑(評鑑年度:111年)係上櫃企業(列入受評上櫃公司計為734家)排名6%~20%間,並已依金管會於111年12月21日所修正發布之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修訂本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本公司將持續依據未得分項目進行改善,以建全公司治理管理機制。